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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在商标注册时属于哪一类?
发布时间:2022-10-25 11:37:23 | 浏览次数:

文具用品属于注册商标第16类办公用品1605办公、日用纸制品。 


第十六类主要包括纸,纸板及某些纸和纸板制品,办公用品。


本类尤其包括:
———切纸刀和切纸机;
———夹持或保护纸的套、封皮或装置,例如:文件夹,夹钱用夹子,支票簿夹,夹纸曲别针,护照套,剪贴集;
———某些办公用机器,例如:打字机,速印机,办公用邮资盖印机,削铅笔器;
———艺术家和室内外油漆匠用绘画涂漆用具,例如:艺术家用水彩颜料碟,画家用画架和调色盘,房屋油漆用辊子,颜料盘;
———某些一次性纸制品,例如:纸围涎,纸手帕和纸桌布;
———某些不按照功能和用途分类的纸制品和纸板制品,例如:包装用纸制袋子、封套和容器,纸制或纸板制雕像、塑像和艺术品,诸如纸制小雕像、镶框或未镶框的平版印刷品、油画和水彩画。


本类尤其不包括:
———颜料(第二类);
———艺术家用手工具,例如:抹刀,雕塑凿刀(第八类);
———教学仪器,例如:视听教学仪器、急救训练用人体模型(第九类),玩具模型(第二十八类);
———某些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的纸制品和纸板制品,例如:相纸(第一类),研磨纸(第三类),纸制百叶帘(第二十类),桌用纸制杯盘(第二十一类),纸制床单和枕套(第二十四类),纸衣服(第二十五类),卷烟纸(第三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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