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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没通过,别怕,还不是终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17:10:25 | 浏览次数:

专利预审是指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提供免费预先审查服务,预审合格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提高专利授权概率,缩短专利授权周期。

预审的专利申请由于具有极短的审查周期,逐渐成为着急拿到授权结果的申请主体的首要选择。但是,预审申请文本往往需要更高的质量,审查尺度也会更严格,只有符合各保护中心对于“高质量”案件的要求,才能预审“合格”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这也就会导致势必会有一部分申请文本被打上“预审不合格”的标签,而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一些申请主体在收到了“预审不合格”的通知书后,往往会对申请文本的创造性产生怀疑,甚至可能会失去专利申请的信心。

那么,“预审不合格”的申请文本,一定是创造性低吗?或者说,一定不符合高质量申请文本的要求吗?


我认为不是的。

收到“预审不合格”通知书的主要原因可能有:

(1)申请文件明显不具备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2)申请不符合预审中心高质量案件要求,需要提供更多证明材料‌;

(3)申请文本存在大量形式问题;

(4)其他问题如:申请主体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记录等特殊情况。

而原因(1)和原因(2)常常捆绑出现。接下来,小编以一个具体案件为例,反转不合格,对“预审不合格”到“成功进入预审通道”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的讲解。

案例:一种化妆品修复组合物。

前期:预审中心未给答复机会,直接下发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认为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是常规选择得到的,申请文件明显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预审中心高质量案件的要求。

经过努力争取,该案件成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来看看处理过程。

step1 分析通知书


从上述的审查意见中可以看出,其仅仅提到了修复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是本领域常规的,作用是可预期的,并没有对“具体的技术效果对比”进行分析

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1部分中明确给出了,创造性判断的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述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也就是说,对于本申请所取得了怎样的技术效果,具体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在本申请中是未被预审中心所考虑进来的。

这也就为之后的意见陈述找到了突破点。

step2 点对点的意见陈述


1)对本发明的发明点和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发明点:组合物中特定的组分和配比;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本发明的修复组合物整体成分,更未公开各组分的配比。

技术效果对比:从对比例中可以看出,当将组合物中的组分改变、配比改变后,修复能力显著下降。

2)有理有据进行意见陈述

有理有据1:本申请记载的内容

本申请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对比的内容,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本申请的对比例中均记载了,当将修复组合物中的成分替换为其他具有相似作用的组分后,技术效果显著下降(P0.05P0.01);

本申请的对比例中还记载了,当修复组合物中的各组分配比改变后,技术效果显著下降(P0.05P0.01)。

有理有据2:公知常识

查找文献、书籍证明,即便均具有修复作用的2种组分,其具体带来的修复效果是不同的,效果数据是有可能具有显著性差异的。

有理有据3: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记载的内容

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专利审查指南》中记载的内容,往往可以成为意见陈述的关键证据。

比如,《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1部分明确给出了,创造性判断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基于此,在意见陈述时,需要重点陈述发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否是非显而易见的。

再比如,《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3部分明确给出了,取得的技术效果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因此,通过对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分析可知,本发明的修复组合物相比于其他组分的修复组合物,带来了显著提高的技术效果,该修复组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

step3 将意见陈述提交给预审中心


将事实证据和分析进行点对点陈述。

最终,看过意见陈述后,预审中心考虑了我们的意见并给予了机会,本申请顺利拿到“预审合格”,成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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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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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到了“预审不合格”的通知书,应首先分析是否有突破点;然后根据突破点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最后进行意见陈述以详细说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再次向预审中心进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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