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532-80970018
答疑/询价/合作13356883611
欢迎致电0532-80970018
答疑/询价/合作13356883611
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商标法的“不良影响”条款
发布时间:2025-06-11 15:01:28 | 浏览次数: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被称为“不良影响”条款。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语言较为抽象,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困难,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及商标对此予以分析探讨。


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先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部分从“不良影响”中独立,诸如贬义词语“山炮”(山东方言,形容人头脑简单,见识平庸)[1]、负面情绪强烈的诉争商标“该活!”(容易使人联想到活该)[2]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之后,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又将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单独罗列,将具有严肃意义的政治性文字注册为商标,会降低该词语的严肃性。以上两类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不大,但对于除政治之外的“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等领域,何为不良影响则还需要进一步界定。一般认为,“可能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3] 



影响方向:负面


不良影响的“不良”主要体现在商标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良影响的认定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即使是注册了十余年的商标也可能因成立“不良影响”而被无效。例如“泰山大帝”案,该案历经多级审理,最终认定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被告万佳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已经注册使用十多年,没有伤害过宗教感情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相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公众的积极评价。但证据表明“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万佳公司以及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4]


负面影响的认定尺度较宽,具有一定政治性和社会性的褒义词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也有可能落入“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贬义词更不必说还有可能同时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在“煤亮子”案中,“煤亮子”一词通常指称煤炭工人,被理解为对煤炭工人的赞扬与鼓励,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最高院确认“煤亮子”商标可能对我国政治、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具有不良影响。[5]


不良影响的范围并不局限在经济或文化的单一领域,也有可能对多个领域均有负面影响。民族与文化领域经常会产生交叉,如果把“鲁迅”等具有民族精神的文化界人士的姓名注册为商标,那么,既伤害了民族感情也在文化领域产生了不良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损害到“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像商标“伯希和”不仅在民族、文化等领域具有不良影响,同时也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1908年,法国人伯希和(Paul Pelliot)来到我国敦煌,从莫高窟带走了约6000卷最具价值的经卷,他和斯文赫定、斯坦因等皆被称为“文化大盗”“敦煌大盗”。[6]可以认为,法国人伯希和作为近代我国敦煌文化文物的著名掠夺者,其姓名在中国具有负面含义,可能在民族和文化领域均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损害。


具体而言,从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角度来看,“伯希和”作为盗窃我国文物的盗贼,其姓名的负面色彩极其浓郁,作为商标使用是一种格调不高、缺乏社会责任感行为的体现,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伯希和”其人其事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直接关联到敦煌学、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等严肃议题,可能误导不了解历史的年轻消费者,更是对严肃历史文化的轻佻对待,对社会公共利益中的文化利益和历史认知秩序会产生消极影响。从民族的角度看,伯希和在我国公众的认知中,其最显著的标签是“敦煌文物掠夺者”。这一身份与中国近代史上国家积贫积弱、大量珍贵文物外流的屈辱历史紧密相关。伯希和商标的使用,严重伤害了我国民众的民族感情。部分人士为“敦煌大盗伯希和”说情,认为伯希和是在保护敦煌文物,他能挑走最具价值的部分正是因为他对中文研究颇深。[7]如此说辞,实难服众,君不见大英博物馆内中华文物的回家之路有多么艰辛,流于海外的其他文物又是如何辗转流浪。伯希和的后续研究和成就均是建立在对我国文物的掠夺之上,也间接阻拦了我国本土对于敦煌文物的研究进程。这也是为什么对于带走我国大量文物的人士,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我国公众都认为他们是盗贼。


商标“伯希和”以法国人伯希和(Pelliot)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美化了偷盗者的名声,伤害了我国人民的情感。商标“伯希和”与法国人伯希和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一方面,伯希和品牌的英文名称PELLIOT与伯希和本名表述一致,中文本身也符合一般公众对英文翻译的认知。另一方面,官方早期明确品牌为纪念并传承伯希和伟大的户外探险精神而建立,甚至讲述了伯希和带走我国敦煌文物的历史事件。[8][9]尽管,商标权人后续否认商标“伯希和”与法国人伯希和的关联,但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核心是商标标志本身及其历史文化背景,公众对“伯希和”的认知已基本定型,品牌方的单方面诠释难以改变“伯希和”固有的负面含义。尤其是不良影响的认定并不要求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必要条件,只要具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即可。


认定“不良影响”并不排斥褒义色彩的含义解释。基于汉语的特点,“伯希和”可能解释出千百种含义,例如“伯”有着长者、兄弟、智慧、中间的意思,以“伯”入名引申为谦虚包容、才貌双全之义。[10]希为希望,和为和谐,则伯希和可解释为“包容、希望与和谐”。但是,诸多解释既不能改变品牌的起源,不能掩盖“伯希和”与敦煌大盗伯希和的对应关系,也无法阻却“不良影响”的认定。如典型案例“MLGB”案[11],原告声称其含义是“My Life’s Getting Better”,法院并未采纳申请人对其商标的积极含义解释,而是以网络环境中的普遍认知为准。应用到“伯希和”商标中,即使商标权人不断强调其源于“伯牙抚琴,高山流水”[12],但于事无补,商标“伯希和”仍然具有不良影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


影响对象:公共利益


从影响对象来看,不良影响指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影响。所谓“公共”即不特定多数人,并不要求辐射范围至全国。例如,为攀附声誉,部分申请者将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这其中既包括如“鲁迅、孔子”等全国性知名的人名,也包括“宗喀巴”(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创立者)[13]等区域性知名的人名。因此可以推断,不良影响条款要求的“公共”性并不要求范围辐射全国。同样,在信仰方面,我国商标法既禁止佛教、道教或民间中的常见偶像如观音、妈祖等,也禁止喜利妈妈(锡伯族的信仰)等[14]被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经核查,近年申请注册“喜利妈妈”的商标均未能核准注册。而多年前注册的“喜利妈妈”商标,现仍处于注册状态。对于已注册的“喜利妈妈”商标,理论上商标局应当依职权宣告无效。


一般而言,商标法领域中一般存在以下公共利益 :一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三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价值取向正是公序良俗原则。[15]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就非常贴合善良风俗,而“其他不良影响”更贴近公序良俗内涵中的“公共秩序”,同时也涵盖部分“善良风俗”。[16]像前述的“伯希和”商标,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民族感情这一公共利益的损害。使用“敦煌大盗伯希和”的姓名作为商标,是对历史的轻佻化和对民族感情的不尊重——这与“MLGB”案中因低俗含义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逻辑有相似之处,即商标本身承载的含义或联想会引发公众的负面感受。若“MLGB”因其低俗可以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那么“伯希和”因其特定历史背景可能伤害民族文化感情,同样会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二是可能引发对我国文化尊严的负面联想。“伯希和”商标的使用极易使中国公众联想到近代史上国家孱弱、文物流失的屈辱记忆,这种联想本身就带有强烈的负面色彩,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反感和不满,进而对社会和谐稳定及文化建设的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三是对文化领域公共秩序的潜在扰乱。若允许承载此类敏感历史信息的名称被随意商业化,可能导致历史虚无主义的滋长,或引发不必要的社会争议和对立情绪。


新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公序良俗、道德风尚、主流价值观、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幅增加了相应的细化性规定。相比域外立法,我国《商标法》对于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功能更为重视[17]作为现行商标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核心体现,不良影响条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诸如“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触发了公众对“传统文化”龙鳞的敏感神经。[18]如果仍维持注册,则会持续伤害民族感情,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违反“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后果


比较相关条款,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后果,仅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来看——即,无论商标能否获得显著性进而核准注册,商标法都不禁止相关标志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禁止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不仅意味着法律禁止其通过注册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意味着法律禁止此类标志流通于市场。


对于“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一旦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各类社会主体或行政部门都有权利或责任阻止这种商标的继续使用行为。首先,如果在注册过程中发现“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异议。其次,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伯希和”商标无效,同时商标局应当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再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依职权制止“伯希和”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限期改正,且可以予以通报,可以根据违法经营额的高低,处以相应的罚款。“伯希和”等诸如此类的商标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一方面企业发展选择相对国际化的商标无可厚非,但在选择时需要时刻注意法律底线,企业应当做好商标合规工作,以避免商标侵权或因具有“不良影响”被无效。另一方面,在企业品牌的出海过程中,还是更鼓励本土品牌更加中国范儿,拥有民族自信才是屹立世界的基础。


商标作为商誉的凝结,关乎企业的发展命脉。在申请商标之时,应审慎考虑商标含义,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和公众情感底线,选择更具积极、正面意义且不涉及历史敏感问题的标志,降低具有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如果事后发现,也应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商标标识,减少损失。像前述的“喜利妈妈”和“伯希和”等商标,虽然目前仍属于注册状态,但因不良影响而致使商标无效的可能性极大。尤其是在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并不限制时间范围的情况下,“不良影响”这一达摩克利斯之剑将一直悬在企业的头顶,随时可能在市场上引发消费者的抵制,对品牌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一旦有人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或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审查,则商标就会面临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累及企业发展。

 
 上一篇:国知局:2025年严把专利审查授权关,加强创造性标准评价,推动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再压减至15个月!
 下一篇:组团上门“解难题”|市北区市场监管局精准服务护企创新

扫一扫添加专属顾问